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700號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李元良
- 債務人
- 紀禾富即紀進三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 住同上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山逸租車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