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438號
- 債權人
- 王瑋涵 住桃園○○○○○○○○○
- 債權人
- 室(指定送達地址)
- 債務人
- 李志鴻 住○○市○○區○○路000號7樓
-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G
居桃園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啦啦奶酪坊之營業收入及租賃收入債權,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