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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4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558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東翰 住同上 債 務 人 羅曼即MANUEL RONALD PATNONGON 住○○市○○區○○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富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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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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