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7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215號 債 權 人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號20樓之1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子宜 住○○市○○區○○○路○段0號20樓之1債 務 人 陳盈君 住雲林縣○○鄉○○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雲林縣,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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