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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3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聲請人
債權人
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呂皇緯即呂俊隆、袁莉妮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然未提出該執行名義所示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以證明其係執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以桃院雲怡114年度司執字第80348號函通知,命債權人應於該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4年8月1日收受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仍未予以補正,足認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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