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0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即、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34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呂皇緯即呂俊隆、袁莉妮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然未提出該執行名義所示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以證明其係執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以桃院雲怡114年度司執字第80348號函通知,命債權人應於該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該通知 已於114年8月1日收受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迄今仍未予以補正,足認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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