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1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03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致平 住○○市○○區○○街00號之1債 務 人 李啓榮即李政清 住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3段846巷65弄98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之存款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竹市北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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