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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0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聲明異議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代理人
林雅婷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威品實業有限公司、杜世方、洪玉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第三人中華郵政雖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回覆本院保單主約有健康險、醫療險,然經聲明異議人向上開第三人之承辦人電話詢問,其稱非主約,而係附約才有健康險、醫療險,故應由本院再次發文查扣人身保險,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之規定辦理,對伊之權益不無損害,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業於114年8月12日及同年月15日核發第三人聲明異議、撤銷扣押命令,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聲明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三人中華郵政既已於114年8月5日回覆本院保單主約有健康險、醫療險依新修正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之規定,性質上即不得扣押。至於聲明異議人私底下電話洽詢第三人中華郵政之承辦人所談事項,迄今並無提出任何書面資料為憑,僅空言泛稱要本院重新發扣押命令,顯屬無據,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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