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3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彥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914號 債 權 人 林彥盛 住○○市○○區○○○路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黃照怡 住○○市○○區○○○路○段0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鍾坤寶即鍾欽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處112年度司執字第37748號強制執行案件,就債務人鍾坤寶即鍾欽富對第三人廣達自動化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處核發移轉命令,惟第三人未依上開命令向債權人給付,為此聲請對第三人執行云云。 二、按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此移轉命令已依法送達於第三人,縱該第三人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亦未支付金錢予債權人,亦不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蓋移轉命令屬債權讓與性質,該命令一經送達予第三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即移轉於債權人,並應視為已受清償,原執行程序即因而終結,無續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民事座談會民執類第32、33號提案)。 三、經查,本處112年度司執字第37748號強制執行案件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就債務人鍾坤寶即鍾欽富對第三人廣達自動化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移轉命令,經第三人之信件於112年6月19日寄存永安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縱第三人未依上開移轉命令向債權人給付清償,然揆諸前揭說明,該命令一經送達予第三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即移轉於債權人,並應視為已受清償,原執行程序即因而終結,無續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之餘地,本處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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