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948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王沛得
- 債務人
- 喜來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喜來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均非設址於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或士林地方法院等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