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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020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人
陳國欽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陳聖喬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現已找到搬遷地點,預計115年7月30日前完成交屋,且債務人現難以找到執行標的物中犬隻飼養地點,故希望可暫緩執行。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持首開聲明異議意旨聲明異議,惟本件尚無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且本院業將債務人聲明異議內容轉知債權人,債權人未就延緩執行表示同意,依上開說明,自無從停止執行。另自債權人聲請執行迄今已逾9個月,續行執行應無顯失公平之虞,故債務人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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