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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0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債權人
晶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設彰化縣○○鄉○○路○段000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路○段00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債務人財產所得釋明資料,亦未指明欲執行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4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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