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9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蘇秋慧、曾建展即曾智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938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曾建展即曾智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海億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債權,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郵局帳戶等。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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