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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4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秀玉
債務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王台齡
債務人
林正清即林奕辰

林耿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王台齡、林正清及林耿賢之勞保、郵局帳戶、保險及集保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林口區、淡水區,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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