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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046號

給付票款(債)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黃龍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煌琳等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郭煌琳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六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8日對已於107年12月4日死亡之債務人郭煌琳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債權人對債務人郭煌琳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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