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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8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債)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龍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04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黃龍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煌琳等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郭煌琳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六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8日對已於107年12月4日死亡之債 務人郭煌琳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債權人對債務人郭煌琳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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