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917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號8樓之3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住同上 債 務 人 SAECHAO NOPPHON(護照號碼:MM0000000)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SAECHAO NOPPHON(護照號 碼:MM0000000)所有對第三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竹縣新豐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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