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9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原告張哲豪
- 被告林鈺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9941號 債 權 人 張哲豪 住○○市○○區○○路000號債 務 人 林鈺卿 住○○市○○區○○路0巷00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推特佳實業有限公司、匯林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資料,惟查,債務人已自第三人推特佳實業有限公司、匯林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勞保、健保資料則係投保於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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