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羅大武即羅時佳
- 即債務人
- 保 證 人 羅立桓
- 代理人
- 劉宗源律師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葉佐炫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張簡旭文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債權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債權人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之更生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因更生方案中之「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3債權人應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而有誤載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06%。 5.債務總金額:10,458,342元。 6.清償總金額: 216,000元。 7.保證人:羅立桓。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7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09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4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4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 6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5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 1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6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9 1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5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97 1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4 1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3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