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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秋媚
代理人
王祥如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李佳珊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郭偉成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曾郁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保險公司清算程序中陳報函文及本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33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不具清算價值如附表說明,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8月13日函有就聲請人財產狀況敘明之,並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財產所有人:王秋媚    名稱 財產細項 說明  3 凱基人壽保單 清算程序中保險公司陳報於文到後終止保單得領取解約金數額為3,321元。 解約金數額在新臺幣(下同)14萬6,730元以下,依現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屬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範圍,則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該保單之解約金不具有清算價值,爰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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