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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
    夏米姍即夏秀蓮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簡旭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鍾文瑞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謝明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夏米姍即夏秀蓮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謝明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保險公司清算程序中陳報函文及本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85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9月30日函有就聲請人財產狀況敘明之,並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 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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