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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黃俊智、郭倍廷、伍維洪、紀睿明、林鴻聯、呂豫文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怡真、郭勁良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陳正欽滙豐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駿華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萍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債 務 人 黃萍麟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郭勁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 定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使債權人就本 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或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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