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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勝立
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游佳蓉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張薇薇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鄭穎聰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鍾文瑞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曾郁文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權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保險公司清算程序中陳報函文及本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71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10月21日函有就聲請人財產狀況敘明之,並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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