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伍維洪、郭明鑑、郭倍廷、曹為實、楊文鈞、陳佳文、黃俊智、董瑞斌、賴進淵、張志堅、楊智能、白麗真、石崇良、胡學海、徐旭東、莊仲沼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志仁、星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政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冠翰、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勁良、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楷評、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龍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莫忠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姜至紜即姜力瑋即姜秀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姜至紜即姜力瑋即姜秀娥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 理 人 邱志仁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勁良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王楷評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莫忠俊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69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如附表所示,經審視附表說明欄財產狀況,認無處分之實益,則債務人名下查無具清算價值之清算財團財產,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之情,依首揭規定, 本院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將財產返還聲請人;本院並於114年6月5日以函文敘明 債務人財產狀況,並請所有債權人就擬將財產返還債務人並終止清算程序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 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債權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財產所有人:姜至紜即姜力瑋即姜秀娥 名稱 財產現況 說明 1 汽車一輛 西元2003年出廠 出廠迄今已超過二十年,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再衡量一般使用折舊狀況,可認無變價實益而不具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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