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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伍維洪、郭明鑑、郭倍廷、曹為實、楊文鈞、陳佳文、黃俊智、董瑞斌、賴進淵、張志堅、楊智能、白麗真、石崇良、胡學海、徐旭東、莊仲沼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志仁星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政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冠翰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勁良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楷評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龍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莫忠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姜至紜即姜力瑋即姜秀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姜至紜即姜力瑋即姜秀娥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 理 人 邱志仁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勁良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王楷評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莫忠俊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69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如附表所示,經審視附表說明欄財產狀況,認無處分之實益,則債務人名下查無具清算價值之清算財團財產,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之情,依首揭規定, 本院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將財產返還聲請人;本院並於114年6月5日以函文敘明 債務人財產狀況,並請所有債權人就擬將財產返還債務人並終止清算程序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 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債權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財產所有人:姜至紜即姜力瑋即姜秀娥 名稱 財產現況 說明 1 汽車一輛 西元2003年出廠 出廠迄今已超過二十年,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再衡量一般使用折舊狀況,可認無變價實益而不具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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