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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林惠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勝峰股份有限公司、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對債務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桃園市○○市○○○街0號5樓及法定代理人鄭維揚戶址桃園市○○區○○路00○0號26樓送達)。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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