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林惠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勝峰股份有限公司、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對債務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桃園市○○市○○○街0號5樓及法定代理人鄭維揚 戶址桃園市○○區○○路00○0號26樓送達)。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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