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7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阜康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票面金額為新台幣4,484,227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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