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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7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聲請人
瑞合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秀

非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勤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柏憲、黃淑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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