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謝吳秀
- 原告瑞合興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72號 聲 請 人 瑞合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秀 非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勤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柏憲、黃淑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 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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