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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4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聲 請 人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佳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七張本票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各為何?(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提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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