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37號
- 聲請人
-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銘維即亦盛企業社、石銘維即詠安建材工程行、石銘維、詠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李芊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經查,為「石銘維即亦盛企業社」、「石銘維即詠安建材工程行」及石銘維)。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373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銘維即亦盛企業社、石銘維即詠安建材工程行、石銘維、詠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李芊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經查,為「石銘維即亦盛企業社」、「石銘維即詠安建材工程行」及石銘維)。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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