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鄭崇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張○○(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50,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929元,由被繼 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629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之遺產管理人,裁定後聲請人即進 行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製作遺產清冊並申報遺產稅,聲請閱覽及影印相關卷宗等事項,並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程序。又上開公示催告雖尚在聲請中,惟第三人即債權人○○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已來電告知將執行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現為將來參與分配之需,爰先行為本件管理遺產報酬及代墊費用新臺幣(下同)1,929元之請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及經公證之遺產清冊等件為證。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已進行之職務尚非複雜,多為例行性事務,所需時間及人力耗費均非繁重,復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遺產狀況尚屬單純,僅餘存款及薪資,而聲請人嗣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9934號)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1,929元,業已提出各該單據正本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至本 件聲請費用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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