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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35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聲請人
尚允永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法定代理人
被 繼承人 林奇正○○○
關係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奇正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楊正評律師為被繼承人林奇正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奇正(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3年8月9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奇正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奇正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林奇正均為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而聲請人已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又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8月9日死亡,其第一至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上開訴訟無法續行,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提出相關證據為證,復經本院調取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民事卷宗閱明無訛,且查本院迄今並無受理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報明已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自屬有據。而本件共有三位律師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所遺財產狀況(不動產坐落於新北市永和區、新竹市),及後續處理遺產繁雜程度,認關係人楊正評律師應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綜上,本件選任關係人楊正評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之,並為依法為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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