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相 對 人 穩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萬4,90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4年度 訴字第134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結果,查聲請人於上述訴訟程序中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907元,依上開第一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從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4,907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