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
    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嘉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華 相 對 人 吳嘉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萬5,548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03號(下稱第一審)判決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8號判決原判決廢棄,並諭知第一審 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全案業已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歷審之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支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548元(前經本院 裁定核定,參第二審卷第17頁法院自行收納款收據1紙), 依第二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應由相對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5,548元,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