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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潘曉萱

抗告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對人
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葉大殷律師
破產管理人
謝天仁律師
破產管理人
歐宇倫律師
兼法定代理人
張德佃 無固定住所,籍設臺北○○○○○○○
相對人
陳秀英

廖耿暉即廖宜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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