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邱鈺錡
- 代理人
- 劉翊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遺產分割事件(家調裁)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雖規定調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惟當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規定,合意聲請法院裁定而終結時,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邱明財之遺產,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之規定,應予徵收裁判費。兩造雖就本案合意聲請法院裁定而終結,依上開說明,並無聲請退費之依據。從而,聲請人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