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002號
- 聲請人
- 王俞文
- 相對人
- 劉淑筠
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5 條、第25條、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親屬間扶養非訟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之子女,然自聲請人未成年時起,即未與相對人共同生活,長期以來係受外祖母扶養照顧,兩造親子關係疏離,相對人對聲請人未盡保護教養之責,情節已達重大,為此聲請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等語,有家事聲請狀一份在卷可參。本件聲請,自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即屬上揭法規所定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非訟事件,並依法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聲請人書狀自載相對人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0樓」、戶籍地址「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0樓」,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參。嗣經本院電詢聲請人關於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據稱:上揭所載相對人住所址為相對人另名子女之處所址,相對人初始係住居於「新北市○○區」,後來因工作因素搬到「新北市○○區」,近期因車禍又搬回「○○區」,總之相對人長期以來都是住居於新北市上開各區,目前係住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桃園部分是因相對人在該處有一間房子而設籍等語,上情製有電話紀錄一紙在卷可憑。依此可知相對人現時上揭桃園地區只是設籍地,並非在設籍地有所住居,相對人之住居所始終都在新北市中、永和區等地。準此,聲請人請求本件宣告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事件,專屬於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居所地所在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