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呂哲嘉
- 被告
- 梓誠企業社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漢誠
- 被告
- 游安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692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0月8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9,820元外,尚應補繳130元(計算式:9,950-9,8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