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05號
- 原告
- 維和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40元(計算式:10,34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