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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2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楊家紳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岳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前曾對被告聲請調解,經兩造到場調解未能成立,原告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應視為原告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70元,扣除前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24,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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