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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黃漢權

原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賓至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秘華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732元,應徵收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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