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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11號

給付居間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帝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旗
訴訟代理人
林宜賢
被告
富太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清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32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708,000元加計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6日止之利息2,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4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計算式:9,560-9,4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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