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11號
- 原告
- 帝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寶旗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賢
- 被告
- 富太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清
- 訴訟代理人
- 李德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32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708,000元加計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6日止之利息2,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4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計算式:9,560-9,4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