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黃漢權
- 原告林雅惠
- 被告王奕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36號 原 告 林雅惠 被 告 王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侵權行為地,凡為一 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 二、本件原告具狀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主張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而伊遭詐欺集團施詐術,並匯款至被告上開交付予詐欺集團之金融帳戶致受有損害等語;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於新北市鶯歌區,而原告係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新莊分公司(設新北市○○區○○路 000號)匯款等情,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原告匯款申請書影 本在卷可查。故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新北市鶯歌區)及侵權行為結果地(新北市新莊區)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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