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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0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佰曜企業社設台中市○區○○○街00巷0號4樓之2
法定代理人
許曜顯
被告
陳煜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89,83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9,976元(計算式:請求本金2,389,830元加計自113年11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9日止之利息120,1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6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9,463元,尚不足新台幣1,404元(計算式:30,867元-29,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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