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73號
- 原告
- 宋承澔
- 被告
- 許宥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164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3,200元外,尚應補繳2,574元(計算式:15,774-13,2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許宥崐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到院,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