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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祥
被告
昭全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50元,該裁定正本已於114年9月1日送達原告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資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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