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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 原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家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68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張家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1,0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3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0,133元(計算式:30,633元-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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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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