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李博文
- 原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家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68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張家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1,0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3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0,133元(計算式:30,633元-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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