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18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達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雯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歐陽芳安律師
被告
聖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幸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78,594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084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83,532元,尚應補繳2,552元(計算式:186,084-183,53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