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18號
- 原告
- 達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芳安律師
- 被告
- 聖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幸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78,594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11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084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83,532元,尚應補繳2,552元(計算式:186,084-183,53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