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3號
- 原告
- 忠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世福
- 被告
-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瑜珺
- 訴訟代理人
-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07,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7,8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建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07,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7,8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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