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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俐文

原告
忠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福
被告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瑜珺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07,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7,8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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