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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周仕弘
  • 法定代理人
    簡珊珊、許景翔

  • 原告
    鼎宏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優勝新能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鼎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珊珊 被 告 優勝新能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12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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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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