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邱韋平即韋柏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4日114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4,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6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