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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毛松廷
  • 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蔡翔峰

  • 原告
    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 被 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翔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年9月15日以前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223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737元。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兩造應於本年11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第四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兩造並應依下列時限提出相關攻防方法到院,逾時不予斟酌(失權效),繕本並應自行逕送對造: ❶聲明異議人即被告應於本年10月3日以前提出答辯狀,敘明異 議之具體理由及聲請調查事項; ❷原告於收受被告上開書狀後,應於本年10月24日以前提出準備狀,敘明對於被告答辯之不爭執事項及聲請調查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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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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