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桃莉興業有限公司、許峻霖、永明工程有限公司、蔡憲明、蔡憲明即明城工程行、達泉有限公司、丁樹木、達鑽有限公司、丁信吉、世康企業有限公司、游于慶、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呂昭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3號 原 告 桃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霖 原 告 永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 原 告 蔡憲明即明城工程行 原 告 達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樹木 原 告 達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信吉 原 告 世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于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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